云上随州

虚拟货币投资失败 男子两次上诉被驳回

2019-04-25 15:14   随州广播电视台  

【导语】看到别人购买网络虚拟货币挣了钱,于是托人帮自己购买“狮子币”。不料钱没挣到,本也没了。投资人两次向法院上诉,均被驳回。

【正文】2018年7月,聂某经人介绍认识了秦某,得知投资一种名为狮子币的虚拟货币利润可观,于是让秦某帮忙购买狮子币。可没成想,钱没赚到,本金也没了。

【采访】曾都法院民三庭法官助理 周子力:2018年7月10日,聂某通过手机银行向秦某的银行账户转款25346.1元,2018年10月8日,聂某在秦某的帮助下在狮子链钱包上注册个人账户,秦某登录聂某的账户为其购买2000个狮子币。2018年10月13日,2000个狮子币的市场价值贬值后,双方为此发生争执。随后因国外政策原因,注册在国外的狮子链钱包被强制关闭。

【正文】血本无归的聂某将秦某告上了法院,坚称是秦某向自己借钱购买狮子币,承诺支付高额利息未果。聂某认为,自己与秦某之间是借款关系,因此秦某应当归还自己的25346.1元及利息。然而法院调查发现,聂某与秦某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借款关系并不成立。因此,一审判决,聂某败诉。

【采访】曾都法院民三庭法官助理 周子力:本案中原告聂某在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口头委托被告秦某帮助其购买2000个狮子币,经本院庭审查明被告秦某购买成功后,原告聂某登录狮子链钱包的个人账户进行查实,并时刻关注狮子币涨跌动态。本院认为以上行为构成民法意义上“委托行为”的交付,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原告聂某委托被告秦某帮助其购买狮子币的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其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由原告聂某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聂某的诉讼请求。

【正文】聂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属实。法院认为,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狮子币”是一种类似于比特币的网络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聂某委托秦某购买狮子币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应当由聂某自行承担。 

【采访】曾都法院民三庭法官助理 周子力:经过二审程序,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狮子币是一种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我国公民投资和交易狮子币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上诉人暨一审原告聂某对上述投资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由其本人自行承担。因此,聂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应予维持。

【编后】聂某一事也告诫其他市民,虚拟货币的投资交易不受法律保护,投资者要保持清醒理性。


记者:陈烁、罗丁

编辑:毛小月

责任编辑:宋芳

审核:魏云峰 陈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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