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上随州

这些驾驶证7天后将被吊销,现公告告知,请查收!

2017-07-13 08:48   湖北随州交警  

   下列违法行为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拟依法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4条之规定,现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违法行为人可向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地址:随州市交通大道116号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电话:0722-3592156),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处罚决定的人员

        1、被处罚人何相中,男,随州市随县唐县镇人,身份证号4206191974070756**。经查明何相中于2016年4月29日13时40分在随县吴山镇通村公路9KM+10M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2、被处罚人常延涛,男,湖北省老河口市人,身份证号4206821985102736**。经查明常延涛于2016年8月11日11时25分在福兰线1305km+750m,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3、被处罚人程长生,男,随州市随县安居镇人,身份证号4290011963080731**。经查明程长生于2016年8月12日10时20分在随县长岗镇通村公路7km+80m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4、被处罚人童勇,男,随州市随县殷店镇人,身份证号4213021978110442**。经查明童勇于2016年7月8日14时22分在随县殷店镇通村公路10km+8m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5、被处罚人谢杰,男,随州市随县新街镇人,身份证号4206191968082333**。经查明谢杰于2016年6月24日9时35分在随县厉山镇通村公路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6、被处罚人赵勇,男,武汉市洪陂区蔡店乡人,身份证号4201161987040600**。经查明赵勇于2015年9月6日10时42分在随县随南线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7、被处罚人杨海宾,男,湖北省郧县城关镇人,身份证号4203211968071900**。经查明杨海宾于2015年4月26日2时54分在随县福兰线1308公里100米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8、被处罚人刘洪兵,男,随州市随县草店镇人,身份证号4206191965122646**。经查明刘洪兵于2014年12月14日18时28分在随县小应线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9、被处罚人熊松,男,随州市随县均川镇人,身份证号4290011971072177**。经查明熊松于2014年5月26日10时20分在随县均川镇汉十高速入口处路段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10、被处罚人段朝国,男,随州市曾都区北郊办事处人,身份证号4290011964110274**。经查明段朝国于2014年2月1日11时30分在随县212省道柳林金桥村三组路段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11、被处罚人杨世兵,男,随州市随县草店镇人,身份证号4206191962041848**。经查明杨世兵于2015年10月4日15时53分在随县殷店镇通村公路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12、被处罚人黄晓军,男,湖北省荆门市人,身份证号4208001970110133**。经查明黄晓军于2015年10月26日16时20分在随县小应线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13、被处罚人汪凡,男,随州市随县吴山镇人,身份证号4290011986101959**。经查明汪凡于2015年10月21日18时40分在随县新唐线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14、被处罚人彭有林,男,随州市随县洪山镇人,身份证号4206191968071269**。经查明彭有林于2015年10月7日13时10分在随县随南线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15、被处罚人李云海,男,随州市随县唐县镇人,身份证号4290011969060556**。经查明李云海于2016年2月19日6时16分在随县厉山镇通村公路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16、被处罚人王登,男,随州市随县高城镇人,身份证号4290011990070361**。经查明王登于2015年12月30日18时19分在随县小应线212省道55KM+500M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17、被处罚人叶文峰,男,随州市曾都区东城办事处人,身份证号4290011971022604**。经查明叶文峰于2016年1月9日12时9分在随县小应线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18、被处罚人刘少平,男,随州市随县新街镇人,身份证号4290011965030333**。经查明刘少平于2016年1月11日12时2分在随县随南线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19、被处罚人程为山,男,江苏省宿迁市人,身份证号3208191973070624**。经查明程为山于2014年3月15日8时10分在随县小应线13公里600米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20、被处罚人彭玉成,男,河南省桐柏县人,身份证号4129321968072129**。经查明彭玉成于2013年11月2日18时7分在随县沪霍线884公里900米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21、被处罚人胡志攀,男,随州市随县均川镇人,身份证号4290011989070677**。经查明胡志攀于2016年6月24日7时59分在随县随南线30KM+700M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22、被处罚人张华,女,随州市随县唐县镇人,身份证号4290011990041056**。经查明张华于2016年6月10日14时55分在随县福兰线1324KM+250M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23、被处罚人辜银华,男,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身份证号4201211968022322**。经查明辜银华于2015年12月15日20时45分在随县福兰线316国道1307KM+900M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24、被处罚人汪春芬,女,随州市随县厉山镇人,身份证号4290011987022123**。经查明汪春芬于2016年3月25日22时24分在随县厉山镇通村公路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25、被处罚人孙春杨,男,随州市随县万和镇人,身份证号4213021986032951**。经查明孙春杨于2016年4月29日7时36分在随县牛程线45km+10m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26、被处罚人王克定,男,随州市随县淮河镇人,身份证号4290011968080949**。经查明王克定于2016年1月16日11时41分在随县淮河镇通村公路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上述人员的违法事实,有被处罚人的陈述、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事故认定书、鉴定结论、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上述人员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申领)的行政处罚。

        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你应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十日内向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二、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处罚决定的人员

       1、被处罚人王明成,男,随州市随县尚市镇人,身份证号4206191964081023**。经查明王明成于2016年8月14日11时35分在尚市镇通村公路实施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2、被处罚人郁新春,男,随州市随县厉山镇人,身份证号4290011977010523**。经查明郁新春于2016年1月19日20时9分在随县厉山大道实施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3、被处罚人翟梁梁,男,山东省莱州市人,身份证号3706831985091564**。经查明翟梁梁于2016年10月26日19时29分在随县万和镇通村公路实施醉酒后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上述人员的违法事实,有被处罚人的陈述、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事故认定书、鉴定结论、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上述人员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你应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十日内向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人:贾警官、金警官

电  话:13886894066,18086268133

 

 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相关阅读

0 条评论
来说两句吧。。。
最新
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