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上随州

男子患尿毒症 公司派员携《员工离职表》探望

2017-02-23 15:14   楚天都市报  

湖北一职工在身患尿毒症住院期间,单位派员前来看望,同时还带来了离职表让其填写,以致造成住院费用无法报销。该职工将公司诉至法院,讨回医疗费20万元。

王勇(化名)今年38岁,宜昌市长阳县人,是湖北一工程咨询监理公司员工,2005年入职。有一名12岁的女儿,一家三口原本幸福美满。

天有不则风云。2013年7月,在保康县一水电项目工地工作的王勇,在一次体检中查出患有尿毒症。

王勇与妻子找到公司,请求住院看病。其所在公司领导表示,可以边治疗边上班,工资照发,医保照缴。王勇便吃中药进行调理。

2015年1月,王勇感觉病情加重,便住进宜昌一家医疗进行治疗。

而就在住院期间,王勇所在公司派员携带打印好的《员工离职表》来看望,并让其在离职表上签署“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离职时间是2015年2月28日。

出于对公司的信任,王勇不明就里就签了名字,他并不知道,这个签名,让他处于十分被动的局面。

2015年7月,当他再次到医院进行透析时,发现医保卡断交了,不能报销医疗费,每月6000元的治疗费,让他难以承受。

王勇便与公司交涉,要求公司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经过几番交涉,公司为其补缴了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的社会保险,之后公司再次办理停保。

2016年3月,王勇入住同济医院,进行了换肾手术,共花去医疗费40余万元,由于公司办理了停保,医疗费无法报销。

王勇认为,公司在其住院期间让其在离职表上签字,是乘人之危,应当撤销,而且公司应当承担因停保导致的医疗费损失,但遭到了公司的拒绝。于是,王某申请了劳动仲裁,2016年6月29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王勇的仲裁请求。

湖北省总工会职工法律服务团律师谭立独获悉此事后,为其免费提供了法律援助,向武汉经济开发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谭立独律师表示,王勇虽在离职表上签字,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王勇所在的公司并未履行这一行为,公司为王勇补缴社会保险,应视为以自身的行为认可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存在。

日前,武汉经济开发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双方劳动关系至今有效存在;该咨询监理公司向王勇支付医疗费损失20万元,支付医疗期工资差额30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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