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
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制
是优化营商环境的便民举措
但绝不意味着放松安全监管
或允许虚假承诺
近日
随州市曾都区消防救援大队
依法对一家采用告知承诺制获许可后
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酒店
作出了罚款人民币54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2月4日,随州市曾都区一酒店向辖区消防救援大队申请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许可,并自主选择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该酒店按要求提交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承诺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辖区消防救援大队经审查,于当日作出了行政许可决定。
2025年12月31日,辖区大队消防监督员依法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条件现场核查。核查时,该酒店尚在装修,未实际投入使用、营业,该场所的实际情况与之前承诺的内容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因该酒店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且建筑面积较大,消防安全责任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随州市曾都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消防提醒
罚款不是目的
安全才是根本
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不是儿戏
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通讯员:郭庆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