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在国外所生宝宝,具有中国国籍回国后如何向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需要提交已下材料:1、宝宝在国外申领的出生证明原件、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2、父母结婚证;3、宝宝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或者旅行证及父母回国使用的出入境证件;4、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需共同签署《湖北省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登记表》;5、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交一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温馨提示
PART.01
无法提交国外出生证明、父母结婚证或者提交的出生证明登记父母与申报父母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提交其父、母或者国内监护人书面声明以及亲子鉴定证明,由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受理。
PART.02
不能提供宝宝的中国护照或旅行证的,由设区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向有关驻外使领馆进行核实,对其国籍存疑的,由设区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向新生儿出生地的使领馆进行国籍认定。
受理机关: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