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上随州

法院+仲裁,让解决纠纷更灵活

2023-08-03 10:18  

“法院+仲裁”的模式实在是太好了,拖了很久的烦心事就这么几天就解决了!”

近日,湖北某公司因拖欠南京某公司货款被起诉至曾都区法院,随即立案庭工作人员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将该案委派至随州仲裁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3天后当事人就拿到了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仲裁调解书。这是曾都区法院诉调对接机制化解纠纷案件的典型案例之一,也是曾都区法院“法院+仲裁”新模式的生动体现。

关于诉讼与仲裁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曾都区法院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始终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多措并举开展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多元化解、实质化解。此次“法院+仲裁”的创新模式,不仅让纠纷化解多了一个途径,更让当事人多了一份选择,将当事人诉累大幅度减轻,让纠纷化解效率大幅度提升。今年7月份以来,曾都区法院先后将8起涉企商事纠纷案件委派至仲裁机构进行诉前调解,多元解纷工作由此彰显了新的优势。

下一步,曾都区法院将继续与随州仲裁委员会深化“法院+仲裁”商事纠纷诉调对接新模式,聚焦矛盾纠纷超前排查化解、及时介入处置、精准施策破除,用“小切口”解决基层社会治理“大问题”,让更多的纠纷化解于诉讼之前、法庭之外,进一步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切实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实质化解,力争做到防患于未然、治之于未有。

【普法小知识】

仲裁化解矛盾的优点如下:

1、更加保密

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仲裁程序及实体内容不向外界披露。最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调解协议、仲裁文书不上网,充分筑牢商事主体保密防线,更加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

2、更加便捷自主

仲裁程序灵活简便,当事人可自主选择仲裁员。

3、更低成本

仲裁委函告和解程序不收取任何费用,降低了当事人诉讼成本。

4、仲裁具有一裁终局性。

仲裁裁决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避免了上诉、再审程序,缩短了解决纠纷的时间,节约了相应费用。

5、与法院裁判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仲裁裁决书与生效的法院裁判文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所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记者:曹爽

编辑:习梦云

责编:鲁京京

审核:李立 凡昆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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