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上随州

安全生产月 | 坚守安全红线,筑牢安全底线

2023-06-19 09:56  

安全无小事,防患于未然。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八号检察建议”,进一步筑牢安全防线,近日,随州市检察院、曾都区检察院在吾悦广场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检察干警通过悬挂条幅、案例展示、发放宣传手册、现场答疑等形式,向群众广泛宣传安全生产、安全急救等知识,累计发放宣传册200余份,受众300余人,现场接受咨询30余次。活动中,检察干警详细讲解了最高检“八号检察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检察机关依法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犯罪的职责等内容,列举了近年来办理的相关案件,以案释法,提醒广大群众注意日常生活中的安全。

下一步,曾都区检察院将以此次“安全生产月”法治宣传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促进溯源治理,持续推动“八号检察建议”落实落地,为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保障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贡献检察力量。

检察官提醒

安全生产领域常见的十大罪名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危险物品肇事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危险作业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六)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八)消防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九)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曾都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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