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上随州

案例研讨丨公、检、法、律思维碰撞,促进青年干警成长

2021-04-08 22:17  

本案中周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抢劫罪?

如何认定抢劫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如何理解财产犯罪与人身犯罪的关系?

乐某因工作问题导致周某某公司损失,对区分故意伤害罪与抢劫罪有什么影响?

如何理解刑法与民法的关系?

4月7日下午,随州市检察院邀请法院资深法官、公安业务专家和律师代表、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与全市十一名青年检察干警齐聚一堂,开展案例研讨活动。随州市两级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视频观摩活动。

● 随州市检察院检察官桂超俊、孔炜:

周某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周某某要求乐某赔偿5000元没有法律依据,其在可以通过合法手段挽回自己损失的情况下,通过指使保安殴打的方式强迫乐某向其当场转账5000元,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

● 随县检察院检察官张萍、广水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余文鑫:

本案系民事纠纷引起,周某某与乐某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站在行为人的角度,其认为乐某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向乐某要求赔偿5000元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且金额没有超出损失范围,是一种不合法的私力救济。周某某的行为与一般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明显不同,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更为适宜。

● 曾都区检察院检察官张宇翔:

我认为构成抢劫罪。周某某的公司并没有遭受实际损失,其向乐某索要的5000元属于假想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知法律者不免责。

市中级法院刑一庭庭长李文指出:

本案事实不清,因此产生争议,可能会影响定性分析。

市中级法院刑二庭庭长汪大富提出个人观点:

个人认为定寻衅滋事罪更妥当,周某某对乐某进行殴打并索要赔偿的行为发生在公司管理中,妨害了公司管理秩序,其侵害的法益是社会管理秩序。

市公安局专家夏建超认为:

周某某指使保安殴打乐某的行为是为了取财,应当按照抢劫罪来侦查取证。

市律师协会会长袁太友认为:

本案涉及民转刑问题,涉及旅游服务合同、工艺品买卖合同、劳动合同等多重法律关系。从周某某行为的动机和目的分析,其不是为了抢钱,认定故意伤害罪更为适宜。

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全省检察业务专家马济林指出:

民法是刑法立法的基础,刑法是民法的保障。从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分析,周某某的认识错误应当阻却抢劫罪的刑事责任。从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来看,认定抢劫罪偏离了一般的司法认知。

市人大代表董立评价:

举行此次案例研讨活动,体现了市检察院对青年干警培养、对检察队伍建设的高度重视,以理论联系实际的方式,交流互鉴,形式活泼,发扬了比学赶超精神,展示了青年干警扎实的法学功底,激发了青年干警提高业务素质的积极性。

最后,随州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魏从平对全市青年干警提出期望:

➤要坚持以办案为中心,加强对典型案例的学习运用,充分发挥案例在释法说理、宣传教育、指导办案等方面的作用,努力提升个人法律素养。

➤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围绕人民群众所需所盼,用心用情办好每一起案件,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

➤要坚持打造精品,精准把握法律和政策,通过案例研讨强化精品意识,以求极致的态度做好各项检察工作。

来源: 随检在线

编辑:毛小月

责编:钱思雪

审核:陈凡 鲁京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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