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笔者获悉,广水市检察院近期依法办理多起因非法捕鸟引起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均被判处罚金若干。
2019年12月,陈某某和万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携带气枪1支和铅弹300余发,在广水市太平镇狩猎,当天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统计,陈某某和万某某共猎捕斑鸠3只、野鸡3只。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陈某某和万某某在禁猎期间狩猎,且使用的气枪为禁用工具,故构成非法狩猎罪。广水市检察院依法以非法狩猎罪对其提起公诉,并依法启动认罪认罚程序。经法院审理,陈某某和万某某均被判处罚金三千元。
6月18日至23日,广水市关庙镇某村村民秦某为保护自己种植的西瓜不被鸟啄食,未办理狩猎证,便私自在西瓜地北边架设2副丝网用于捕鸟,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现场清点,丝网上缠绕活体斑鸠1只、死体麻雀1只、死体鸦雀3只,合计捕杀野生鸟类5只。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秦某的行为属于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狩猎,故构成非法狩猎罪。广水市检察院遂依法以非法狩猎罪对秦某提起公诉,并启动认罪认罚程序。法院开庭审理后,依法判处秦某罚金两千元。
来源:随州日报
编辑:刘欣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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