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错能改,善莫大焉
然而现实生活中却有这样一位男子
曾因故意伤害、贩卖毒品罪被判刑
刑满释放后不仅没有痛改前非
而是继续疯狂盗窃

近日,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依法对一起盗窃案提起公诉
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7年4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到广水市某盲人按摩店,趁店里无人,将沙发上一部手机、吧台上一部手机盗走。当日晚,李某某将被盗手机退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共3420元。
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到广水市某菜场后面盗窃居民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白色两轮踏板摩托车,次日上午九时,李某某将该摩托车推到一摩托修理店换锁时,被物联网公司工作人员抓获扭送公安机关,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340元。

广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1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3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两个月。广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检察官小课堂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 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
1.一般累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别累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累犯应从重处罚,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
编 辑:毛小月
责 编:钱思雪
审 核:陈凡 鲁京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