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与9月1日正式实施后
随州市城管执法委员统筹协调
城区机动车停车管理有关部门单位
明确各自停车管理职责任务
加大《条例》宣传力度
规范机动车车主依法停车意识

为加强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合理引导交通需求,促进随州市城区交通可持续发展。连日来,随州市城管执法委开展一系列宣传活动。

通过发放宣传手册、张贴告知单、广播车巡播、现场答疑解惑等方式,向市民普及《随州市机动车停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政策,让市民详细了解停车管理、收费和停车设施建设等相关内容和运作模式,推动《条例》落地落实。



发放宣传资料


张贴告知单
据统计,自9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以来,督察大队停车管理中队共在解放路、舜井大道、烈山大道三条大道,张贴违法停车温馨提示宣传告知单4200余张,发放“文明停车、规范停车“1.2万份,拆除地锁11个, 移除石墩4处,通过宣传引导,增强市民规范停车的意识,进一步改善城区交通秩序营造良好的环境。


关于《随州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相关内容通知
随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随州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已经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本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随州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现将条例相关内容通告如下:
(一)城市道路沿线区域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给予警告、令其立即驶离,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100元的罚款;
(二)不按照规定缴纳道路停车泊位停车费用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进行催缴;逾期未缴的,责令补缴,并处200元的罚款。
(三)未在显著位置明示设施名称、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车位数量和监督电话等事项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改变停车设施用途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擅自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照各自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擅自占用、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照各自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强制执行,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擅自挪移、破坏或者拆除道路停车电子收费的设备设施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