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随县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对涉嫌失火罪的犯罪嫌疑人安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经查明,2019年3月18日14时许,随县草店镇某村村民安某某前往责任田栽种白杨树。因田边杂草较多不好处理,安某某遂用随身携带的火柴点燃杂草。当天风势较大引发山火,安某某见火势蔓延迅速,立即电话联系村主任请求安排村民帮忙灭火。当日18时许,村民合力将山火扑灭。经鉴定,该处山场的过火林地面积为2.2337公顷(折合33.5亩)。安某某随即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安某某涉嫌失火罪,鉴于安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对过火林地进行了补植复绿,经办案人员现场查看复绿效果良好,且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的条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安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随县检察院遂依法作出对犯罪嫌疑人安某某不起诉的决定。
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兼顾法律权威与社会效果,对犯罪情节轻微,通过补植复绿、修复生态环境,从宽处理,既给了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又能及时恢复保护生态环境,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有力推动了“绿色随县”建设,实现了打击、预防、宣传、教育和生态修复的有机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