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啰单车进入随州以来,以其低碳出行的便利模式受到广大市民的喜爱和追捧,并逐渐改变着市民的出行方式。然而,共享单车为广大市民出行提供便利的同时,单车被破坏、车身被弄脏,私自上锁、占用等情况却频发,这不仅影响了市民正常出行,也为城市文明“添堵”。
案例:2018年9月23日下午5点多,曾都区北郊派出所接到报警在大润发侧门附近有一名人员破坏共享单车。接到报警后立即组织几名民警前往现场,并将该成年进行询问,该成年男子拒不承认。在派出所民警持续询问和普法教育后,该成年男子终于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承认了其违法犯罪行为,目前该人员已受到警告处分,该人员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

法律讲堂:私自给共享单车上锁,导致他人无法使用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公共财产权或者供应商财产权的侵犯,同时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已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一百一十五条,对盗窃犯罪的量刑更规范、更标准,关于盗窃公私财物价值的相关条款如下:
(一)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盗窃价值2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二)盗窃公私财物8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个月: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对于此次事件,哈啰单车向北郊派出所维护共享单车财产安全快速反应表示感谢。
警方提醒广大市民在使用共享单车时文明骑车,杜绝破坏自行车的违法现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