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年10月2日19时52分许,周某(男,42岁,高新区淅河镇人)醉酒驾驶三轮摩托车,行驶至季梁大道红星国际广场路段时,与彭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造成周某、和乘坐人张女士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随州市中心医院鉴定周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7.5毫克/100毫升,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2016年10月7日19时40分许,鞠某(男,53岁,曾都区东城办事处人)醉酒后驾驶鄂S***01小型轿车行驶至市随州市炎帝大道16KM处时,与张女士(女,32岁,随县尚市镇人)驾驶的京P***81小型轿车(乘坐人张女士)相撞,造成张女士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随州市中心医院鉴定鞠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5.3毫克/100毫升,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2016年10月8日20时,舒某(男,46岁,曾都区西城办事处人)醉酒后驾驶无号牌轻便摩托车,行驶至随州市交通大道香江邮政储蓄门前路段时,与行人李某(男,23岁,随县草店镇人)相撞,造成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随州市中心医院鉴定舒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3.8毫克/100毫升,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2016年10月22日22时06分许,廖某(男,51岁,襄阳市人)驾驶鄂F***32号小型轿车,从沿河大道往交通大道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明珠路明珠广场路段时,与行人钦某(男,48岁,高新区淅河镇人)相撞,造成钦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随州市中心医院鉴定廖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8.0毫克/100毫升,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2016年10月28日00时30分许,汪某(男,25岁,随县吴山镇人)驾驶的鄂S***05小车行驶至随州市老火车站广场时,与徐某(男,30岁,曾都区西城办事处人)驾驶鄂S***66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随州市中心医院鉴定汪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7.5毫克/100毫升,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目前,上述犯罪嫌疑人均被执行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认清醉驾危害
触觉能力降低
饮酒后驾车,因酒精麻醉作用,人的手、脚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
饮酒后,人对光、声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从而无法正确判断距离和速度。
视觉障碍
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0.3%。就会导致视力降低,在这种情况下,人已经不具备驾驶能力。如果酒精含量超过0.8%,驾驶员的视野就会缩小。至于醉酒的驾驶员,甚至只能感觉到周围环境的很小一部分。
心理变态
酒精刺激下,人有时会过高估计自己,对周围人劝告常不予理睬,往往做出力不从心的事。
疲劳驾驶
饮酒后易困倦,表现为驾车行驶不规律、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行为。
珍爱生命,远离酒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