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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撞死人 随州市检察院竟不批准逮捕 原因是......

2018-04-25 08:48   随检在线  

2018年4月23日,随州市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尤某某交通肇事案进行了公开审查,并邀请本案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亲属及被害人亲属等各方代表参与听证会。

2018年4月7日上午,犯罪嫌疑人尤某某驾驶鄂S526AZ号黄色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内载公交乘客)沿随州市曾都区舜井大桥自南向北方向行驶。8时20分许,当该车行驶至舜井大道衡水老窖门前路段时,该车前部右侧与前方行人胡某某相撞。尤某某称事故发生前并未注意前方是否有行人,当时自己正扭头让上车的乘客抓好扶手,当看到前方黑影时踩刹车也无法避免相撞,造成胡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尤某某称事故发生后自己下车后查看才发现撞倒了行人,立马拨打120和110报警。经法医鉴定:死者胡某某生前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颅脑外伤及全身多处严重外伤,导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尤某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某不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审查逮捕阶段,犯罪嫌疑人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对方谅解。为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随州市院对审查逮捕案件进行公开审查。公开审查过程中,侦查机关阐述了提请批准逮捕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被害人亲属认为对方积极赔偿损失并赔偿到位,可以谅解对方;犯罪嫌疑人亲属向检察机关提出了不批捕尤某某的申请。

李检察官认为:

犯罪嫌疑人尤某某已涉嫌交通肇事罪,但鉴于交通肇事罪系过失犯罪,尤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无社会危险性。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3年1月1日)第五百一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作为无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大小的因素予以考虑,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之规定,拟对犯罪嫌疑人尤某某不批准逮捕。

被害人亲属表示犯罪嫌疑人一方已经赔偿自己损失,又是过失犯罪,主观恶性小,同意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亲属希望检察机关给予尤某某改过自新的机会;侦查机关表示双方已经赔偿到位,矛盾得到化解,交通肇事属过失犯罪,无逮捕必要,同意对尤某某不批准逮捕。

日前,随州市院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严格对照审查逮捕条件,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尤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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