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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湖北这37个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最高一年一万

2018-03-07 16:07   楚天都市报  

湖北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三部门近日联合印发《湖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确定普通高校毕业生到湖北省37个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可以申请学费补偿,学费补偿金额最高限额为本专科生6000元/学年,硕士研究生8000元/学年,博士研究生10000元/学年。

面向2016年及以后毕业生

根据规定,高校毕业生到我省十堰(6个)、宜昌(6个)、襄阳(2个)、孝感(2个)、黄冈(7个)、恩施(8个)、黄石(1个)、荆州(2个)、咸宁(2个)、神农架林区等37个比照西部政策的县、市、区基层单位就业(详见看楚天APP),服务协议期在三年及以上的可以申请学费补偿。

《办法》适用范围为经国家和省正式批准成立的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及以后年度应届毕业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毕业次年就业视为非应届毕业生就业)。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全部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中央部属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按财政部、教育部相关政策执行。外省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参照该《办法》执行。

《办法》所指的基层单位范围,是指县级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本级、城关镇)的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含大学生村官)、农村中小学及公办幼儿园、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血吸虫防治站等。

连续分3年补偿完毕

据悉,补偿学费的总额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缴纳学费,其中每学年申请补偿学费最高限额为:本专科生6000元/学年,硕士研究生8000元/学年,博士研究生10000元/学年。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学费低于最高限额的,按照实际缴纳学费代偿。实际缴纳学费高于最高限额的,按规定最高限额补偿,以上学费不含住宿费及其他杂费。

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超过学制的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年限。

比如,四年制本科生每学年实际缴纳学费5000元,学费补偿总额为20000元=5000元/年*4年;四年制本科生每学年实际缴纳学费8000元,学费补偿总金额为24000元=6000元/年*4年。

获得学费补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将分年度发放补偿金,从到岗满1年后逐年发放,每年补偿学费总额的1/3,连续3年补偿完毕。

符合该《办法》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个人,可在就业次年提出学费补偿申请,申请人于7月1日-7月15日向就业所在地教育局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递交申请材料申请。

湖北省36个艰苦地区名单列表

所属市(州) 县(市)名单

合计 37个

十堰市(6) 郧阳区、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丹江口市(含武当山特区)

宜昌市(6) 秭归县、长阳县、五峰县、远安县、兴山县、当阳市

襄阳市(2) 保康县、南漳县

孝感市(2) 孝昌县、大悟县

黄冈市(7) 团风县、红安县、罗田县、英山县、蕲春县、麻城市、浠水县

恩施州(8) 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宣恩县、咸丰县、来凤县、鹤峰县

黄石市(1) 阳新县

荆州市(2) 监利县、洪湖市

咸宁市(2) 崇阳县、通山县

神农架林区(1)

申请材料包括:

1.《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

2.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本人就业时学历证书复印件;

5.缴纳学费的相关证明材料;

6.银行借记卡或存折复印件;

7.就业单位的工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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